代開發票
發布時間:2018/12/26

代開發票是開票人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而代索票人開具發票的行為。代開發票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和代收各種稅費,不必付出太多的勞動,減小負擔風險,又給單位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
適合人群:
據介紹,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普通發票,但在提供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它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代開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發票的;
3、跨區(市)縣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向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領取發票,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申請代開。
此外,正在辦理稅務登記的,或者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的,經處理后,稅務機關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代開發票;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商販),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代開發票。